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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008

中華民國護照方便出入APEC國家,免簽證?

中華民國護照方便出入APEC國家,免簽證?

前幾天聽個朋友說,在新加坡不知住多久後,可以去申請個僑胞證還什麼東西出入APAC相關會員國免簽證,但是在google努力的Search還沒是找到半點相關字的影子。終於讓我這麼search個老半天,找到了這個叫做"亞太經濟合作(APEC)商務旅行卡"的東西,才是真正能夠在APAC各國遊走免簽證的東西。

相關資訊如下,有興趣的可以參考一下:
亞太經濟合作(APEC)商務旅行卡申請表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亞太經濟合作 (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 所發行的商務旅行卡( Business Travel Card )簡稱ABTC,是供商務人士所 持用,能夠在會員體間通關入出境的一種許可證( entry permit )。即以商務旅行卡取代傳統簽證型態,使持有該卡之商務人士得持憑有效護照享有三年效 期、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最長三個月之簽證待遇( 各會員體核定時間長短不同 )
且於通關時,得經由APEC專用通關道,節省商務人士辦理簽證及 通關時間。申請人須為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商務人士,且有經常往來APEC經濟體間之需要,及符合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之規定(詳見附錄1-2-4.3)

亞太經濟合作目前共有澳大利亞、智利、韓國、馬來西亞、紐西蘭、菲律賓、汶萊、秘魯、泰國、香港、中國大陸及我國共十二個會員體。其中中國大陸、汶萊、泰 國及秘魯尚未發卡;另中國大陸及香港因政策關係,對國人仍暫不適用ABTC辦法。

附錄1-2.4-3
亞 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


一、商務卡發行對象為符合下列規定之商務有關重要人士:

(一)持有 效之中華民國護照。

(二)未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

(三)未受 出國限制。

(四)經常需赴亞太經濟合作各會員體間從事商務或洽公旅行。


二、前項所稱商務有關重要人士,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之現任理事長、 理、監事(包括候補理、監事),重要會務主管(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或其所屬之一級團體 (包括各縣、市協會) 理事長,或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所屬雙邊委員會理事長,經上述工商團體推薦者。

(二) 曾獲行政院長獎、經濟部長獎、國家磐石獎或小巨人獎之績優進出口廠商現任負責人及國家產品形象獎或創業青年楷模獎之廠商現任負 責人,經所屬之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 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中華民國 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或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推薦者。

(三) 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各國商會現任會長,經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推薦者。

(四)中華 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董、監事、名譽董事及副秘書長以上管理階層人員,經該 會推薦者。

(五)非屬前述各款人員之企業現任負責人或參與亞太經濟合作之重要政府官員,經外交部或經濟部推薦者。


三、合資格的商務卡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親自或委任代理人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北 巿濟南路一段2-2號3樓第31-33號櫃檯 )申請:

(一)填妥之商務卡申請書表。

(二)國民身分證

(三)中華民國護照(效期至少三年以上)及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非企業人士免繳)。

(四)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函。

(五)六個 月內半身兩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六)申請 費新臺幣五千元整。

※申請人提出商務卡申請時,應聲明同意查詢個人刑案資料。


四、受理後,相關資料轉送參與商務旅行卡計畫之各經濟體審核通 過後製卡並通知領取。處理時程長短視各經濟體審核快慢而定,倘逾兩個月仍未有任何 結果,得視申請人意願停止申請,並退費一半。


六、「APEC商務旅行卡」之核發程序為:

各參加會員體於受理該會員體商務人士之申請後,先以個別之 作業標準作初步審核(Pre-clearance )再透過電腦連線方式送請其他參加會員體審核,審核程序完成後,即得據以核發該卡。易言之,獲核發「APEC商務旅行卡」之商務人士,毋須再申請各參加會員體之簽證,僅須持憑該卡與有效護照,即可在卡片有效期間內於各參加會員體間從 事商務旅行。


七、「ABTC卡」僅限本人使用,必須配合有足夠效期之中華民國護照使用,於入境各會員體時仍須遵守各會員體之相關法律。


八、商務卡效期為三年,於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得申請換發或補發新卡:

(一)持卡 人個人資料如護照號碼、商業身分等更改,須通知參與會員體。

(二)參加會員體數目增加,擬擴大所持商務卡適用範圍。

(三)卡片 遺失或毀損。

前項各款換(補)發之商務卡之效期,與原卡截止效期相同。申請換(補)發新卡,
應填寫申請表並繳交製卡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商務卡效期屆滿後,不得申請延期,持卡人如需續持,應依本要點重新申請。


十、商務卡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受理申請,九十一年度發卡量以二千張為限,九十二年度起每年新增發卡量以一千張為限,額滿停止受理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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